帮助朋友购买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罪帮助犯?
案情:数男数女晚上酒吧玩了以后,其间一女子不胜酒力醉酒,其中一男子欲趁其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带该女子去开房,该男子让与其同行的朋友帮忙购买避孕套,该朋友欣然答应并帮忙购买并送至该男子
案情:数男数女晚上酒吧玩了以后,其间一女子不胜酒力醉酒,其中一男子欲趁其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带该女子去开房,该男子让与其同行的朋友帮忙购买避孕套,该朋友欣然答应并帮忙购买并送至该男子手中,后该男子使用该避孕套与醉酒女子发生性关系。
该男子趁他人醉酒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帮忙购买避孕套的朋友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强奸帮助犯,因为帮忙购买避孕套帮助其朋友和该女子顺利发生了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共犯定罪。一种观点认为,帮忙购买避孕套,不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一方面,戴避孕套并不是该男子得以跟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避孕套该男子仍然可以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另一面,即使其朋友不帮忙购买,其也可以让酒店工作人员提供,或者通过外卖跑腿方式让他人帮忙购买。笔者认为,所谓帮助犯,则是帮助者的行为要对犯罪行为起到帮助和促进作用,帮忙购买避孕套的行为并不是引起行为人强奸犯意的行为,也对其强奸行为其不到促进作用,有没有这个行为,强奸性侵都会发生,购买避孕套与被害人被性侵没有因果关系。另外,提供避孕套行为不但不是导致强奸发生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可以防止被害人怀孕,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把帮忙购买避孕套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帮助行为不太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