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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口小摊上随手给孩子买的保险,理赔时竟然这么难!

nalinengmaidao2023-05-10买礼物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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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伊始,神兽归笼。伴随着开学,为了给孩子更好的保障,学平险逐渐成为很多家长关注的话题。

今天,慧培哥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个学平险的理赔案例。

(图片来源:pixabay)

1案例简介

9月1号,庞某带女儿姚某去学校报名时,看到某知名保险公司荆门分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公司’)员工钟某在学校门口推销学平险业务,庞某遂为女儿投保了一份学平险,电子保单上记载承保公司为某知名保险公司武汉支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

保险保障包括意外医疗3000元,住院医疗5万。钟某未向投保人提供保单、保险条款等保险凭证。随后,钟某以个人名义向庞某出具了100元的收款收据,收据未注明收款单位与收款用途。

开学后不久,姚某因患喘息性支气管炎入院治疗,花费6810.37元。

庞某在向荆门公司申请理赔时,荆门公司称其不经营学平险业务,该保险非在本公司投保,且该险种有三个月等待期为由,拒绝赔付

庞某遂将荆门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荆门公司向自己支付保险金6810.37元。

(图片来源:pixabay)

2双方观点

姚某观点:

姚某认为,是荆门公司的业务员钟某,向自己推销的学平险业务,并且钟某已收取了自己交的保险费。钟某的行为系职务代理行为,代表的系其供职的保险公司,这一交费、收费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投保时,钟某也未告知自己该保单有等待期,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

钟某观点:

钟某陈述,9月1日,钟某与其同事共三人在XX小学门口摆摊销售学平险,另外两人负责宣传,钟某负责收款和开收据。庞某前来咨询时,钟某告知其代理的是某知名保险公司,在现场钟某给了庞某一张名片。

钟某回荆门公司后,对庞某所购保险的电子保单进行了激活,其后给了庞某一份学生平安卡。

在庞某投保时,因为人多混乱,自己也没来得及向庞某告知学平险存在等待期。

(图片来源:pixabay)

3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姚某与荆门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保险合同关系。

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据上述条款,保险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为要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系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所应履行的义务,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由此,对案涉保险合同保险人的判断,应视庞某投保时何者对其投保要约作出承诺而定。

结合事实,钟某在销售保险时,向庞某交付的名片记载其工作单位为荆门公司,且其向庞某告知出售的是某知名保险公司的保险,并未说明是哪家分公司。

此情形下,庞某决定投保并向其交纳保费,其意思应是与荆门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钟某以荆门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收取庞某保费的行为,显然应理解为荆门公司对其投保要约作出了承诺。据此,应认定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于庞某与荆门公司之间。

(图片来源:pixabay)

对于荆门公司称其不经营学平险的问题:

①在投保现场,钟某的名片上印制的工作单位是荆门公司,钟某等人于展台上放置的是XX保险的名牌,销售的是学平险,这种情况下,庞某判断钟某等人代理荆门公司销售学平险,并无过错。

②钟某当庭陈述,荆门公司统一安排钟某等三人销售学平险,由此可见,钟某向庞某销售学平险,事实上已得到荆门公司的授权,钟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无疑义。

③荆门公司答辩称,其经营范围包括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从案涉电子保单记载的保障项目来看,学平险应在荆门公司可经营的范围内。如荆门公司确不经营学平险,其就不应该安排工作人员以该公司名义向他人推销该保险。在投保人向荆门公司发出购买学平险的要约,而公司工作人员亦予以承诺的情形下,其于事后称其不经营学平险而否认与投保人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显然有违诚信,其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5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荆门公司向姚某支付保险金6810.37元

6慧培哥观点

相信从上面的案例,大家也可以感受到,即使是保费只需要花100元的保险都需要走心地购买。

虽然法院最终判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是通过诉讼,才拿到了自己本身就应得的理赔款,其实对家长来说,时间和精力都是极大的消耗。

为了避免这种事的发生,慧培哥也想在此建议有孩子的各位朋友:孩子是很多家庭的希望所在,孩子的事没有小事,每件事都需要我们用心去对待,给孩子买保险也是,要用心甄别,选择正规且靠谱的渠道进行投保,理赔的时候遇到困难也欢迎找慧培哥。